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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3年12月04日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最后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管理、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教育、团结、动员和带领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支持和监督院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应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定编定岗、聘任、奖惩、分配、津贴发放的原则、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和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院党委或上级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评议领导干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五)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在院内实施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院行政部门起草,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印发给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院行政部门根据代表们审议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过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三)凡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过教代会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由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但需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五)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是: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方案,经过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后,由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进行评议。

第八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学院党委适时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院的贯彻落实;教育学院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支持教代会的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复议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时,应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少数民族教职工、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以有利于工作为原则,以系、部、处(室)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职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职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请意见。

第十四条 职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院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学院内部工作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

2、代表任期未满离、退休(含退二线)的,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代表因犯错误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5、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调整。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学院工会备案。代表的减少、增补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二)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请。

2、学院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补选并将结果报院工会备案。

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的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起到骨干作用。

(三)有奉献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客观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本部门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参加对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举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做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学院分级管理的需要,学院实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院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起草大会有关文件,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教代会不设常设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过教代会通过,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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