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克拉玛依市油田“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提高学院女职工自身的综合素质,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目标,倡导“三育人”为核心。提高岗位技能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以女职工为主体,在教学、管理、生产和服务中,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女职工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院工会组织实施,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女职工人数要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且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3、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意识强,凝聚力强,积极支持、参加岗位练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全体女会员中评选,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爱岗敬业,岗位育人,优质服务,勇于进取,无私奉献,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能够成为本单位的先进代表。
2、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创新工作;积极参加“巾帼建功”竞赛活动,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术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工作业绩突出;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团队精神。
第四章 考核审批
第七条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采取由系部、处室、班组等单位自我申报、院工会推荐、审批的方法。
第八条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推荐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十二月份进行考核。申报材料包括:1、填写“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
2、总结、先进事迹单行材料;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于被授予“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