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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3年12月04日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最后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学院内劳动争议,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证学院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学院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其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学院行政方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劳动合同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2、辞退、辞职、录用、调动、自动离职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3、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在实施聘任、聘用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5、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引起的争议;

6、劳动保护、实施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方面引起的争议;

7、奖励和惩处方面引起的争议;

8、职工患病、伤残、退(离)休、退职、生育、探亲、死亡等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的争议;

9、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产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适用调解的其它劳动争议;

11、其他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名,委员会成员应为正式代表,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请院党委审查同意,提交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做好调查、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本院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荐,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主席团决定调整人选。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对所申请争议进行审核,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调解委员会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视争议事项的情况,也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院有关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主持调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学院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采取其它合法维权行为。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应当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研究可适当延长,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调解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劳动争议教职工方当事人是在职职工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影响工作。

(三)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四)当事人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心平气和,充分协商,不准意气用事、恶语相加激化矛盾,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和报复。

(五)在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须按行政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六)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代表大会决定修订,并由调解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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